关于规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十五”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教研科 时间:2005-11-30 点击数:

关于规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十五”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科所、教研室、各有关院校科研管理部门: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十五”课题研究已进入结题阶段,今年将陆续进行结题验收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提高教育科研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立项为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十五”课题的,都必须经过验收才能结题。

2.结题验收程序按照桂教办[2001]34号文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办理。

3.申请结题验收的课题应在开始验收之前30天由课题组负责人填报结题申请书;按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的期限内完成课题成果验收。

4.A类课题申请结题时,必须提交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表。

5.送交验收的课题成果包含三部分:一是课题研究工作报告,二是课题研究报告(主成果),三是课题研究附件(如著作、论文、课件等)。课题研究主成果名称及形式必须与课题申报立项时(或经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变动)审核的相符。

6.经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通过验收的课题,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按课题立项时核定的课题组成员名单(或经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变动)颁发结题证书,课题组成员必须提交本课题内完成的研究成果并列出各成员成果清单作为颁发结题证书的参考依据。

7.每个课题颁发结题证书一份,如需额外的结题证书将收取工本费10元/份。

8.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或委托有关部门对A、B类课题成果进行结题验收;各市教科所(教研室)、各有关院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C类课题成果结题验收。

9.课题结题验收并经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通过的课题成果,将公布在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网页上。

以往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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