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申报及评审办法

作者:教研科 时间:2005-11-30 点击数:

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申报及评审办法

桂教办[2000]52号

为了做好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桂教[2000]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申报

(一)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将根据《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选题范围,采取公开招标、投标和指定承担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立项。我区各级教研部门的教研科研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直接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规划办)申报课题。

(二)申报“十五”规划课题的首次受理期限为200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以后每年设立的滚动课题的受理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至11月。受理期间,申报者可向区规划办索购《广西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指南》、《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本办法(每份工本费5元。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号,邮编:530022,电话:0771-5322171-2125)。

(三)申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并一式六份(一份原件,五份复印件)直接寄、交区规划办。迟于规定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本年度评审范围。

申报人在报送课题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面交或通过邮局汇寄课题评审费100元(含计算机录入费20元),未交评审费的,不予受理。

(四)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五)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和各级教研人员申报小学范畴的课题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作出的书面推荐。

二、课题评审程序

(一)课题评审工作由区规划办负责组织。

(二)区规划办将组织课题评审专家小组,分类分组进行评审。

(三)区规划办统一受理各级课题的申报并负责分类登记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等)。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由区规划办负责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退还申报人。

(四)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先由课题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议。

(五)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评审专家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本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六)对通过和未通过立项的课题,均由相应评审小组组长在课题评审表内填写简要的评审意见。各评审小组提名立项的课题,应提交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三、课题评审要求

(一)严格遵守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条件,做好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保证立项课题的质量。

(二)课题评审要把握各类立项课题的适当比例,应用性研究课题应不少于立项课题总数的70%。

(三)鼓励合作研究和认真研究。同等条件下,跨学科、多层面合作研究的课题应优先立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的课题应优先立项。

(四)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1.无研究专项的,且无独立见解的编著或不属于介绍国外最新专业发展的新论的专著;

2.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六五”、“七五”、“八五”、“九五”规划中已立项过的课题,而且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开拓性或向深层拓展研究内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承担“十五”课题:

1.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所承担的“九五”课题,或“九五”课题成果未达到应有水平,未通过专家鉴定;

2.“九五”课题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3.无特殊原因,2000年底前不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九五”课题。

(六)属本学科规划组成员申报的课题,评审时,申报人应回避,但保留对本人所申报

课题的表决权。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000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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